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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拟推LOF分类退市机制 高溢价炒作将加速出清

2026-08-10 14:29:49 来源:经济参考报 阅读量:106

       近日,为了促进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规范发展,沪深交易所同步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开放式基金相关安排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商品期货LOF、QDII LOF及小规模LOF实施分类退市安排。据业内人士测算,预计涉及退市的LOF共125只,场内规模合计约261亿元,其中小规模LOF约91只,总规模约3亿元。整体来看,拟退市产品数量和规模并不大。

  LOF是一类既可以在场外销售渠道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的开放式基金。此次规则修订的核心在于“分类施策”。商品期货LOF与QDII LOF因标的资产投资受限,阶段性高溢价风险突出,交易所为其设置一年以上过渡期,要求最晚于2027年12月31日前终止上市;而连续6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的小规模LOF,则不设过渡期,自规则施行日起即触发退市程序。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在风险提示上做了“前置化”设计。根据新规,商品期货LOF、QDII LOF自施行日起,场内简称前即冠以“*”标识;小规模LOF若连续40个交易日场内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基金管理人须自次一交易日起逐日披露风险提示。

  新规直指LOF产品的高溢价炒作问题。根据新规,对存量QDII LOF而言,过渡期的设置给予了管理人充足的退出准备时间,但“*”标识的引入将直接改变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此前部分投资者将高溢价LOF视为“稀缺品种”参与炒作,新规实施后,这类产品的投机属性将被显著弱化。对小规模LOF而言,1000万元的场内资产净值红线相当于“动态清盘线”。当前部分迷你LOF长期依靠场内少量资金维持交易,流动性枯竭与高溢价并存,新规实施后,这类产品的炒作空间将被压缩。

  从投资者结构看,新规对散户保护意味明显。根据新规,沪深交易所要求券商将发布终止上市公告的LOF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并通过多渠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管理人需在关键节点提醒持有人可选择赎回、卖出或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外。

  LOF自推出以来,在丰富公募基金产品供给、拓宽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ETF等交易型工具快速崛起,LOF的场内交易功能逐步弱化,其双重交易机制的设计短板日益显现。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新规实质上是对LOF场内功能的重新校准,商品期货LOF与QDII LOF的退市,意味着交易所不再为因外部约束导致高溢价的产品提供场内交易通道;小规模LOF的出清,则是对“僵尸产品”的清理。

  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对基金管理人而言,新规提出了更高的产品治理要求。过渡期内,商品期货LOF、QDII LOF的管理人需审慎确定退市时点,避免在高溢价期间退市造成投资者损失;小规模LOF则需密切关注场内资产净值变动,提前做好转型或清盘预案。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对LOF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更为精细。对普通投资者而言,此次新规释放的信号十分清晰:场内基金投资应回归净值定价本源,远离脱离基本面的投机炒作。

  行业专家表示,随着LOF分类退市机制的落地,场内基金市场的生态将进一步净化,长期有利于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良性循环。推动上述产品有序退市,不仅将有效防范场内非理性炒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也将规范LOF运作管理、促进市场优胜劣汰,助力公募基金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陈姝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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