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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将统一监管

2025-11-28 16:07:05作者:黄晓芳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阅读量:0

  自然资源部近日公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监管。该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是我国重要的空间基础设施,是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落地应用的关键配套设施,不仅在维持国家测绘基准、提升北斗高精度定位能力、促进北斗产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还在自动驾驶、灾害监测、城市建设、低空经济等领域有广泛应用。

  近年来,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应用需求不断涌现,应用场景也不断扩展。

  我国站点数量从2015年的4000多座增加到现在的3.3万多座,建设主体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主转变为商业化的经营主体占大多数,服务方式由提供测绘基准服务为主转变为测绘基准服务与社会化位置服务并重,应用对象从测绘活动为主扩大至交通、农业、大众消费、低空经济等领域。

  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伴随着基准站建设和应用蓬勃发展,重复建设、数据共享利用不充分、备案不规范、数据安全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逐渐显现。与此同时,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对时空信息、定位导航服务等新型基础设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亟须制定部门规章,对测绘法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对全国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上述负责人表示,结合实践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基准站重复建设、数据安全隐患等问题,《办法》明确,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备案、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办法》明确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基准站建设布局规划,引导基准站建设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全国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基准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对观测环境、地质构造、安全防护等条件进行评估。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按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办法》同时明确了进行基准站建设的单位和运行维护单位的具体资质要求,进一步规范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活动。

  此外,《办法》明确,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使用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数据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数据安全保密责任进行了规定,要求上述单位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依法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密措施等,对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的数据进行全流程数据安全保护。

  建设单位、运行维护单位还应当定期对数据安全开展风险评估,提供涉密数据时应当按照涉密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为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利用,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相关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等活动。(经济日报记者 黄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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